依據: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行政院90年8月22日台九○內字第028910號頒「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修正修文第5、6章。
四、國防部91年11月14日(91)鉦鉞字第000813號頒「核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
五、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三、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宣傳:民國114年5月7日起。
(二)受理申請:民國114年5月7日至10月31日止。
四、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教師證、畢業證書、聘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分證,非師院校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1年證明等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5年者):聘書、授課時數表、前次核准處理名冊等證件。
五、受理單位:本校人事。
六、附註:
(一)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5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115年10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6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二)緩逐召適用對象(教師及校長)應主動繳驗證件向人事申請,倘未主動申請而受召集造成權益受損(例如自付代課費)應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三)非緩逐召適用對象(例如代理教師等)者,如有符合免召資格時,請自行洽各鄉鎮公所兵役業務承辦人洽辦,非本校人事辦理業務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