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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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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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4016257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有附件需求請洽人事索取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及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該署114年8月1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2825號函辦理。 |
二、 | 該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4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支援,工作内容及資格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
(四) | 辦理業務:原住民族教育及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 |
(五) |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4年8月22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e-1326@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原民特教組原住民族教育科商借教師」,將個別通知辦理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來文1份供參。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