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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志宏 - 人事 | 2024-08-30 | 點閱數: 145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鄭景宜
電話:03-8227171分機306
傳真:03-8235531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13016988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附件 (1130169880_ATTACH1.pdf)

 

主旨: 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鼓勵生育政策並基於人倫之常,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自 113年8月22日生效,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3年8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5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三、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四、 公教人員於113年8月22日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113年8月22日(含該日)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