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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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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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13016988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附件 (1130169880_ATTACH1.pdf) |
主旨: | 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鼓勵生育政策並基於人倫之常,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自 113年8月22日生效,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13年8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5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
二、 |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
三、 |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
四、 | 公教人員於113年8月22日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113年8月22日(含該日)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