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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志宏 - 人事 | 2017-05-18 | 點閱數: 929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辛金玉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231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6009231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商借作業原則。2、簡歷表。

 

主旨: 轉知教育部106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等業務,請貴校及幼兒園協助推薦,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7日臺教師(三)字第1060070207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 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者優先考量。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需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間: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2年。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四) 辦理業務: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有意願教師請於106年5月24日(星期三)前將簡歷表電子檔寄至af9916@mail.moe.gov.tw,電話(02)7736-5646,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