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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志宏 - 人事 | 2017-02-16 | 點閱數: 957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雅竹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00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06002805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發布函。2、條文。

 

主旨: 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業經教育部於106年2月13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B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6年2月1日生效,檢送發布令影本及條文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13日臺教授國部第1060004620C號函辦理。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本府人事處

 

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第三點的疑問
公佈類別 : 人事處
公佈部門 : 退撫福利科 陳雅竹-人事處
公告對象 : 專任人事, 兼任人事
陳雅竹-人事處
公佈日期 : 2017/02/16 - 2017/02/23
附加檔案 :  
審核主管 :  
公告來源 :  

說明 :  

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第三點的疑問:
三、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經詢問教育部導師請假 未達《教師請假規則》所定扣薪條件(例如事假及家庭照顧合計超過七日,應按扣薪),不扣回導師費。 

另代理人代理1天即支給,半天不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