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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志宏 - 人事 | 2022-02-11 | 點閱數: 306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佳君
電話:03-8222944
傳真:03-8222605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111002894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重申公務機密文書啟封、傳遞等相關保密規定,並請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 邇來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曾發生機密公文未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專責人員啟封,疑涉違反保密規定及洩密之虞等情。
二、 為落實公務機密維護,請各機關(學校)、單位應恪遵文書處理手冊「捌、文書保密」規定:
(一) 收受機密文書時,應先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後,並依內封套記載情形完成登錄,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應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另啟封人員,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二) 機密文書對外發文時,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封套之紙質,須不能透視且不易破裂。內封套左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封口及接縫處須加貼薄棉紙或膠帶並加蓋「密」字戳記;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體積及數量龐大之機密文件,無法以前述方式封裝者,應作適當之掩護措施。
(三) 各機關員工對於機關文書,無論是否為密件,除經允許公開者外,均應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三、 對於列為密等以上之公文,會核其他單位或陳核至機關首長之傳遞過程(含親自持送)時,請務必使用各機關之機密公文專用封套,並彌封蓋章。
四、 另非經權責主管人員核准,公務機密資料不得複製及攜出辦公處所,並勿將機敏公文存於隨身碟攜回家中辦理,以防資料外流、衍生洩密可能。

 

正本: 本府首長辦公室、本府各處(本府政風處除外)、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副本: 本府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