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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志宏 - 人事 | 2021-05-18 | 點閱數: 445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劉郁筑
電話:03-8227171#304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100097680A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0D008266_17163638054_print、10D008266_1_17163638054 (1100097680A_ATTACH1.pdf 1100097680A_ATTACH2.pdf)

 

主旨: 有關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有關各機關(構)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0年5月17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770號函辦理。
二、 有關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依人事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辦理,重點如下:
(一) 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 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 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二) 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 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四) 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五) 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