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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以安 - 訓導組 | 2023-12-12 | 點閱數: 108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69426號暨本縣衛生局112年12月4日花衛健促字第1120039421A號函辦理。
二、 「菸害防制法」已自本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三、 近年疑有業者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例如以傳銷方式鼓勵未成年者介紹買家、鎖定未成年學生加入社群等。為保障學生與教職員工健康,請依「菸害防制法」之相關規定,以及教育部修訂之「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所列建議做法,持續落實防制作為,例如:
(一) 研訂宣導方式與管道,向學生及所屬人員加強宣導「菸害防制法」所訂類菸品管制規範,並可考量將類菸品之外型辨識納入未成年學生家長之宣導事項。
(二) 透過巡查、提供師生反映管道等方式,維護校園無菸環境,如發現有學生使用類菸品等情,除依校內規範實施戒菸諮商輔導與轉介外,請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當地衛生單位查處。
(三) 若校園發現違反菸害防制法具體情事,請撥打花蓮縣衛生局菸害防制專線03-8230791或檢送相關影音檔案資料光碟 逕寄花蓮縣衛生局檢舉。
四、 請各校加強校園稽查及菸害防制宣導,有關類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專區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
以及「健康九九」網站https://gov.tw/q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