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186D號函辦理。 |
二、 | 本法規係配合國民教育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修正增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及各該主管機關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相關辦法,先予敘明。 |
三、 | 本法規全文共66條,第1~52、60~66條自發布日(112年12月18日)施行,第53~59條自113年6月21日施行,提醒各國中小應依本法規第四章規定辦理。 |
四、 | 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及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另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