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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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訂「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 經費支用要點」,檢送修訂後「花蓮縣政府辦理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核算方式」,並自111年5月1日起生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以下簡稱支用要點)辦理。 |
二、 | 旨揭經費核算方式本府前於111年3月29日府教體字第1110063262號函修訂,為配合行政院農委會於 111年5月27日修正發布支用要點第3點及第6點附件1,爰修訂「花蓮縣政府辦理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核算方式」,並自111年5月1日生效。 |
三、 | 本次修訂重點摘要如下: |
(一) | 一般及非山非市學校食材補助由每人每餐6元調整為10 元,偏遠地區學校由每人每餐10元調整為14元。 |
(二) | 增加請領前項補助之前提,每月需供應有機、產銷履歷或臺灣優良農產品豆漿1次及產銷履歷、臺灣優良農產品或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生鮮水產品1次。 |
(三) | 修正「全部食材」定義,增列湯品、水果類(訂有主產期)、紅豆、花生及甘藷應為國產可溯源食材。 |
(四) | 將共餐之教職員工納入補助人數計算之適用對象。 |
四、 | 本案辦理方式係由「設有廚房學校」按日落實午餐食材驗收,確認食材之重量、品質及是否具三章一Q標章等資訊,再由學校午餐廠商每月提出申請,經「設有廚房學校」確認供餐日期及人數後,向本府申請補助,本府依相關規定審核後通知廠商請款。 |
五、 | 因涉及補助款金額計算,重申請各校務必依本府111年5月2日府教體字第1110088145號函確實登載教職員工生用餐人數。 |
六、 | 檢附支用要點、修訂後「花蓮縣政府辦理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核算方式」及修改軌跡各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