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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附表2,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以臺教學(五)字第1100165890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交通安全教育 / 2021-12-30 / 點閱數: 558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24日臺教學(五)字第1100165890B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邵耀賢教官(電話:02-77367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