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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追蹤執行校園 性別事件行為人之處置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性平專區 / 2021-09-13 / 點閱數: 671

一、依據110年6月7日本部第9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小組召集 人第6次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 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
      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
      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 之措施。」,同條第6項規定:「第2項之處置,應由該懲
      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因校園性別事件經調查屬
      實遭解聘之教師,倘學校依據性平法第25條第2項決議需執 行處置,則其後續處置之追蹤執行,學校應依據同條第6
     項 規定辦理。

三、次查性平法第36條第4項規定略以:「行為人違反第25條第合執行,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 新臺
      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 為止。」,爰不因行為人解聘(喪失教師身分),而停止 處置
       之追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