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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月英 - 總務處 | 2019-02-19 | 點閱數: 661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吳欣珊
傳真:03-8462782
電話:03-8462860#309
電子信箱:xinshan@hlc.edu.tw

 

   
   

 

主旨: 轉知教育部檢送「學校學習與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目標」,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8年2月15日臺教資(六)字第1080022883A號函辦理。
二、 自106年起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擴大適用範圍,使原本校園實驗(習)場所等屬第二類事業單位,擴大至各級學校均納為第三類事業單位,全校教職員工均適用職安法。為協助學校符合職安法相關規定,教育部長年以來辦理各類各級學校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教育訓練、學校現況調查、輔導、查核、評鑑和認可工作,藉由輔導學校建立自主管理能力,使得校園安全衛生得以永續發展。
三、 教育部為落實推動職安法相關規定,完備各級學校安衛制度,營造安全環境,強化師生安全意識,爰結合整體教育行政資源與人力,擘劃學校學習與職業安全衛生策略,輔導與適法監督學校落實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檢討執行成效與細究災害成因,特定旨揭目標。
四、 請各校依旨揭目標及職安法相關規定積極推動校園安全衛生工作,創造校園學習與職業安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