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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訓導組 | 2018-08-01 | 點閱數: 597
一、 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7年7月19日藝演字第1070002352號函辦理。
二、 有關108學年度音樂比賽改革項目「A、B組分組制度重新劃分: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隊伍中只要有音樂班(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1.2.3.4.)學生,僅得報名A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不得報名團體項目A 組。」之補充說明:
(一) 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僅得報名A組,且音樂班之學生人數於比賽時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三分之一;B組僅能由非音樂班學生組成,且不得報名團體項目A組。
(二) 106及107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108學年度決賽,惟團隊成員須依108學年度參賽資格基本規定辦理。
三、 旨案併同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網站(http://web.arte.gov.tw/Music/)周知;另「108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以實際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