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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訓導組 | 2018-04-24 | 點閱數: 404
一、 依據教育部107年4月12日臺教學(五)字第1070041421號函辦理。
二、 本準則第14條第1項第1款依其立法說明,係參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規定,明定當學校調查校園霸凌事件時,得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但訴願期間不在準則規範中,校方應輔導學生完成請假程序,並積極提供輔導協助及補救教學,以維護其受教權。
三、 有關校園霸凌嚴重個案之處理,請貴校參考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各點規範妥採輔導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