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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芃妍 - 教務組 | 2017-11-15 | 點閱數: 801
一、 依據教育部98年5月19日台國(二)字第0980082984號函暨本府98年5月27日府教輔字第0980082038號函(諒達)辦理。
二、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之能力指標雖有「能分辨並欣賞文章中的修辭技巧」項 目,但已於96~97年檢討修訂課程綱要時,酌做修正,97年5月公布之課程綱要國小1至4年級已無與修辭相關之能力指標;另修辭之教學重點應在於引導學生閱讀時,理解及如何欣賞文章之優美並加以運用,不宜變成「考題」;請各校於段考或相關評量時,避免進行修辭學相關問題之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