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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以安 - 訓導組 | 2023-04-25 | 點閱數: 116
  一、查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二、次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總則略以:「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須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三、爾來校園事件頻仍,本府業以111年11月3日府教學字第1110219380號函、112年4月13日府教學字第1120072962號函、112年4月14日府教學字第1120074290號函(諒達)重申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正向管教、霸凌防制等規定,爰請各級學校務必嚴加強化校園事件相關防制措施,以厚植並建立友善的校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