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周羑妏 電話:03-8227171#306 傳真:03-8235531 |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11012561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6月22日總處培字第1113027036號函辦理。 |
二、 | 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於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請確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對所屬人員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以提升行政效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