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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蔡志宏 - 人事 | 2022-06-24 | 點閱數: 242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周羑妏
電話:03-8227171#306
傳真:03-8235531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11012561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6月22日總處培字第1113027036號函辦理。
二、 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於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請確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對所屬人員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以提升行政效能。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副本: 本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