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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志宏 - 人事 | 2016-03-22 | 點閱數: 1036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吳玟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26
電子信箱:yunjiang@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5005045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公務員懲戒法。2、修正總說明。3、條文對照表。

 

主旨: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3月1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4873號轉司法院105年3月7日院台廳行二字第1050006360號函辦理。
二、 檢附旨揭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本府行政暨研考處除外)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